项目 |
编号 |
评 分 标 准 |
得分 |
制 度 建 设 14分 |
1 |
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纳入部门管理制度4分;未纳入,扣2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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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在对本部门工作进行督导、检查时,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内容,并有检查记录,3分;做不到,扣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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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,建立有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量化管理制度,2分;没有,扣0.5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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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有领导分管,有部门人员负责,3分;无人员负责,扣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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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有检查和改进措施,2分;没有,扣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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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 及 普 通 话 17分 |
6 |
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,2分;没有做到,扣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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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普通话成为工作语言,2分;没有达到,扣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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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在职教师、职工80%参加过培训,2分;50%参加过培训,1分;30%参加过培训,0.5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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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在职教师、职工80%参加过测试,2分;50%参加过测试,1分;30%参加过测试,0.5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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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在职教师、职工50%以上测试达标,1分;80%以上测试达标,增加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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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列入教师、职工业务考核内容并实施,2分;没有实施,不得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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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普通话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,2分;此项措施没有实施,不得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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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所有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,2分;没有达到规定等级,不得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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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园 用 字 管 理 16分 |
14 |
名称牌、标志牌用字规范,2分;如有一个不规范字扣0.5分;书写字一个错别字扣0.2分;手书繁体字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,扣0.2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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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标语(牌)用字规范,1分;如有一个不规范字,扣0.2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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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|
公文、校刊(报)用字规范,1分;文头、刊头、封面,如有一个不规范字,扣0.2分;讲义用字规范,1分,如有一个不规范字,扣0.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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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|
试卷及其他印刷物品用字规范,2分;如有一个不规范字,扣0.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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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|
指示牌、课件等用字规范,1分;如有一个不规范字,扣0.5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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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|
板书用字规范,2分;任一教师书写不规范字,扣0.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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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|
批改作业、书写评语用字规范,1分;任一教师书写不规范字,扣0.1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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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|
80%的学生能够正确使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辨认不规范字,2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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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|
80%的学生能够正确书写所学汉字,字形、笔顺规范,3分;50%的学生能够正确书写汉字,2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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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工作3分 1 |
23 |
学习宣传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省语委、校语委有关文件有举措,设立有提示性宣传牌、宣传挂图,3分;没有设立,扣1-3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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